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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级评价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07 2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3号),以及国家关于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评价持有我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豁免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单位和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运平台(以下简称“小微收运平台”)的建设运行水平和环境行为。

二、评价分档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设运行水平和环境行为采取分类量化评价。评价过程中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类别出现不适用条款则不赋分不扣分不加分。

评价结果纳入“浙江危险废物在线”系统,从优到劣依次以绿码、黄码、红码分档标志,并依据“浙江危险废物在线”实时监测预警情况和线下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动态调整更新评价结果和分档标志。

三、评价标准

(一)贮存设施要求(18分,每项2分,★)

1.按照贮存危险废物形态、特性,参照GB 50016、GB50160确定防火等级要求,贮存设施宜分为综合贮存库、甲、乙、丙类贮存库,应配备相应防火墙、门、窗和防火卷帘等。并配置相应毒气及易燃气体监控、防火防爆报警装置。

2.待处理的腐蚀性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GB 15603、GB 18597的相关要求,处理过程中氧化剂、还原剂的使用及贮存应满足HJ 1091的相关要求。根据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及容器材质规格,合理设计分区;每个分区之间应用挡墙间隔,挡墙高度不低于墙面裙角;根据每个分区拟贮存的废物特征采取防渗、防腐措施。

3.贮存设施应根据接收危险废物的特性必要时设置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导流沟槽、集中收集池。防渗漏宜采用环氧树脂、HDPE膜或其他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地坪涂料落实防渗措施,可参照《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专用地坪涂料》(T/ZCIA 12001-2020)。收集池应配套排泥、废液处置及废气导排设施。废液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及地方标准的规定。

4.贮存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或毒性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挥发性气体应根据GB 37822选择是否需要设置气体收集、净化装置。其废气排放应符合GB 16297和GB 14554的规定。

5.危险废物的贮存容器包括标准容器、非标容器和特殊容器。危险废物标准容器的规格、材质及盛装要求应符合GB 12463的规定,液态、浆状危险废物应选择桶、罐、箱等包装容器。钢制容器应满足GB 12463、GB/T 325的相关要求。塑料容器应满足GB 18191的相关要求。

6.容器或包装袋非取用状态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储罐应密封良好,满足GB 37822中相关要求。全封闭式集装箱作为批量危险废物的再包装容器,仅可用于各类危险废物的运输和转移,其设计、制造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413和GB/T 5338的规定,且不得使用10年以上的集装箱盛装危险废物。

7.周转包装容器再次利用时,不应盛装与上次废物不相容的废物。需周转的包装容器不宜与盛装废物直接接触,须增加内衬袋或其它内衬材料;与废物直接接触的内衬材料和包装物,不宜再次使用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需清洗,清洗废液应按照危险废物处理。如不能再次使用,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8.宜配备仓储式货架,采用智能负压仓储系统。

9.小微收运平台贮存场所面积应根据收集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新建收运平台贮存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最大收集贮存量不得超过贮存能力的80%,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除为园区或特定行业设置的,其余小微收运平台收集服务对象仅限于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20吨以下或单种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年收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0000吨。

(二)利用处置设施要求(按照对应利用、处置方式赋分,总分20分)

1.利用设施要求(20分,每项10分)

1.1危险废物利用设施选址、建设、运行应满足HJ 1091的相关要求,且正常运转(未连续停用一个月以上)。(10分)

1.2设施工艺要求(10分,按对应类别给分)

1.2.1废矿物油利用设施建设应满足GB 17145、HJ 607的相关要求,新建及改扩建设施能力应不低于5万吨/年,应建有废渣贮存设施。废矿物油提炼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蒸馏工序宜采用高真空蒸馏,包括分子蒸馏、薄膜蒸发、减压蒸馏等方法,禁止使用釜式蒸馏工艺;应具备后精制工序,宜采用溶剂精制或加氢精制,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硫酸精制等强酸精制工艺。

1.2.2表面处理污泥宜采用火法冶金工艺。火法冶金工艺中的干化、配料、制块(球)、烧结、熔炼等工段应采用自动化机械作业。湿法回收工艺严禁直接采用人工上料方式进行间歇投料,浸出、过滤、结晶、干化等工序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污泥原料和半制成品应通过密闭空间内输送。严禁未经任何毒性去除工艺,直接制砖或陶粒等建筑材料。

1.2.3有色金属冶炼废物应采用火法冶金或湿法回收工艺。物料运输应采用密闭机械或气力输送。生产工序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火法回收工艺宜采用自动化机械作业。湿法回收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密闭,具有废气收集设施。

1.2.4废酸利用应采用酸碱中和、化学沉淀、蒸发浓缩和高级氧化等工艺进行酸再生、水处理剂等资源化利用。各工段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过滤残渣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1.2.5废包装桶利用设施应采用溶剂清洗、干法清洗工艺。制备再生桶应具有倒残、整形、清洗、吸干、抛丸、烘干打磨试压、喷漆、干燥等工序,各环节应配备成套设备,生产环节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机械化操作。制备冶炼钢材原料应满足GB/T39733的相关要求。废塑料桶造粒经营单位应具备后序生产工业废水管件、托盘等工业产品的工序。

1.2.6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物料输送采取密闭机械或气力输送方式。飞灰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应符合HJ 1134的规定。

2.处置设施要求(20分,按照涉及内容平均分配)

2.1危险废物焚烧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行应符合GB 18484、HJ/T 176的规定。

2.2危险废物填埋场选址、建设和运行应符合GB 18598的规定。

2.3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运行应符合GB 30485、GB 30760、HJ 662的规定,处置废物种类应以无机类废物为主,处理有机类废物的应采用纳入浙江省无废城市先进技术的预处理手段处理。

2.4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选址、建设、运行应符合GB 39707的规定。

2.5各处置设施正常运转(未连续停用一个月以上)。

(三)环境治理设施要求(16分,每项4分,★)

1.配套废水、废气治理设施应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及装备,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达到低于排放标准限值20%的排放水平。采用焚烧、热解、火法冶金等工艺的设施应按照GB 18484配套烟气净化设施。应配备尾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挥发性有机废气应科学设置集气罩。有机废气宜采用蓄热燃烧、活性炭吸附、洗涤等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处理。

2.应配备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冷却水循环、污水综合处理系统,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推荐建立中水回用系统,宜优先循环利用、梯级利用。产生大量余热的单位,宜建立余热利用系统。

3.应设置专用卸料区、洗车区、包装物清洗区。卸料区应设置粉尘、挥发性废气收集设施。设置液体接口防滴漏设施。厂区内灰渣接收、转运应优先采用机械密闭输送或气力输送。移动式转运设施应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遗撒、粉尘飘散。

4.具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手册,并做好相关运行管理记录。

(四)数字化自控设施要求(11分)

1.利用处置单位应设置DCS、PLC控制系统,应设置独立的中控室,具备远程监控、设备起停操作、打印等功能。(7分)

2.应建立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在车辆出入口、贮存仓库内部和出入口、主要装置、有毒有害气体和温度探测报警装置等点位安装具备AI抓拍功能的在线监控视频装置,配备具备电子登记、申报功能和二维码标签打印功能的一体化智能电子磅秤,相关信息与“浙江危险废物在线”联网。(4分,★)

(五)分析化验实验室要求(8分,每项2分,★)

1.利用处置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分析化验实验室,根据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种类及特性配置相应分析化验仪器及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收集单位(含小微收运平台)可采取自建分析化验实验室或委托第三方的形式,保障入场分析和安全测试能力,分析检测记录应规范存档备查。

2.实验室应配置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理化特性、利用处置产物、污染物排放检测能力等相匹配的实验仪器。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实验室应具备包括不限于元素分析、反应性、易燃性、闪点、重金属分析等检测能力。

3.实验室应具有专业的实验操作人员、操作规程。

4.实验室应具有完善的废液、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六)厂区环境景观设施要求(9分,每项1.5分,★)

1.厂区绿化布局合理、入口处规划景观广场,绿化工程设计应兼顾景观效应,绿化率不低于20%(相关建设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厂区应建设公众开放参观廊道,在厂区入口醒目处设置信息公告栏。

3.厂区建筑物外观规整,墙面无掉粉、漆皮、透底等,生产设备无锈渍。道路两旁宜种植垂直绿化,丰富绿化的层次和景观。厂区道路实现硬化、平坦整洁。

4.厂区绿地设计应与利用处置企业的建筑风格相融合,建筑颜色应与所在区域的地貌,植被相融合。

5.工厂的绿化设计应将园林绿化纳入工厂总平面布置中,厂区绿化景观设计应根据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规模,布置绿化景观风格和意境。

6.不宜使用租用地或利用原厂房改建厂房。

(七)产物及环境管理要求(20分,每项2.5分)

1.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符合GB 34330、HJ 1091或浙环发〔2019〕2号文件相关规定和要求。

1.1应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的按照产品管理。

1.2不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稳定的市场需求的,应按固体废物管理。如根据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判定为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1.3作为制备建筑材料的添加料,或作为制轻质骨料、陶瓷材料、磁性材料等的原料或配料,过程污染控制应执行相关行业污染控制标准,相关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参照GB 30760的要求执行。

1.4废矿物油蒸馏过程产生的塔底油、蒸馏毛油、精制过程产生的抽出油,不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污染风险较大,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1.5表面处理污泥回收金属产物,作为下游企业的原辅料,宜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

1.6满足水泥窑入窑要求的,可采用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

1.7采用高温熔融(温度≥1200℃)方法进行处理,形成的玻璃态残渣符合国家标准《固体废物玻璃化处理产物技术要求》,宜按该标准的规定进行管理。

2.应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产生环节、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在“浙江危险废物在线”中进行如实规范申报。(★)

3.应设置危险废物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安全填埋设施相关运营全部数据永久保存,焚烧及利用设施的关键过程数据保存10年以上;在危险废物入厂、贮存、利用处置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4.应按照HJ 2042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5.应根据排污许可证规定和HJ 1033、HJ 1034、HJ 1038等有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照方案中的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要求,及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开展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的,应安装电子显示面板进行动态公示。(★)

6.应定期对场址和设施周边的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进行采样监测,以判断利用处置过程是否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

7.应定期在厂区企业信息栏或官方网站公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监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8.宜逐步对公众开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参观。

(八)环境行为(扣分项)

1.未落实主体责任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的,扣40分。(★)

2.查实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和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扣40分。(★)

3.经营行为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扣40分。

4.从事经营活动单位或负责人在浙江省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之列的,扣40分。(★)

5.废水、废气污染因子超标的,每次扣20分。(★)

6.查实群众环境信访投诉的,每次扣20分。(★)

7.查实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启用违法行为的,每次扣20分。(★)

8.被新闻媒体曝光环境违法行为的,且经查实的,每次扣20分。(★)

9.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扣20分。(★)

10.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年规模经营的,扣20分。

11.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扣20分。(★)

12.未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安全评价或落实相关措施的,扣20分。(★)

13.未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换证申请的,扣10分。

14.危险废物贮存量超贮存能力80%的,扣10分。(★)

15.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识别标志内容或张贴不规范的,每次扣5分。(★)

16.危险废物外包装标签内容或张贴不规范的,每次扣2分。(★)

17.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后未在24小时内落实处置消码的,每次扣2分。

18.接收危险废物后未24小时内落实扫码入库的,每次扣2分。(★)

19.新产生危险废物后未在24小时内落实赋码入库的,每次扣2分。

20.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分配处置任务不到位的,扣2分。

21.小微收运平台未与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协议,扣40分。(★)

22.小微收运平台收集区域、收集范围、服务对象、收集规模超出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的,扣40分。(★)

23.小微收运平台终止现有危险废物收运工作的,未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未对已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并未依法实施土壤环境(含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扣40分。(★)

(九)附加项(★)

1.积极协助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统筹调度处置、“存量清零”等处置工作的,每次加2分,加分上限为10分。

2.扣分后7日内完成相应整改事项的(扣分值20分及以下),加回对应扣分项50%分数。

3.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利用处置技术创新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有正式文件)的加10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有正式文件)的加20分。

四、评价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评价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分局,结合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和监测等日常监管工作,根据检查监测等结果,对照本指南规定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计分,并将计分结果实时上传“浙江危险废物在线”。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抽查。

其中,小微收运平台评价标准用“★”标记,评分标准中(一)~(七)所涉内容合计得分满分为70分,折算成百分制后,结合(八)扣分计分和(九)附加项计分进行最终赋分。

五、评价结果应用

根据评价计分结果,通过“浙江危险废物在线”对经营单位实时赋码,得分85分以上的,赋予“绿码”;得分60-85分的,赋予“黄码”;得分60分以下的,赋予“红码”。同时,及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一)对“绿码”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以下措施:

1.在国家和省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规划中,作为重点优先考虑;

2.上一个持证周期内为“绿码”的单位,经营许可证期满续证时,免专家现场审核环节,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收集单位继续经营有效期为3年,利用处置单位续证有效期为5年;

3.连续三年为“绿码”的持证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年常规现场监督检查、常规监测一次;

4.连续三年为“绿码”的持证单位,可依规纳入跨省转移“白名单”,享受跨省转移审批便利化政策;

5.享受其它环境信用的优惠政策。

(二)对“黄码”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以下措施:

1.针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重新评分,逾期未完成整改且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暂停其危险废物经营行为;

2.每季度对“黄码”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或实地检查;

3.整改完成前,不予批准扩大危险废物经营种类、经营规模的申请;

4.整改完成前,不予批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或接受处置申请。

(三)对“红码”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以下措施:

1.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暂停其经营行为,整改完成后重新评分;

2.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发证要求的,依法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经营期满时评价为“红码”的单位,不予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其他

本指南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